揭阳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考勤及请假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规范教职工请假制度,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组织人事处负责全校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单位负责所属教职工的日常考勤管理和按权限审核(审批)教职工请假。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校在编教职工,编外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四条 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每个工作日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兼课人员应遵守教学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上课时间按课程安排准时上下课,其他上班时间可根据教学、科研任务及各单位工作情况掌握,必须保证教学时间和教学任务的完成,按时参加学校和所在单位组织的各类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
第六条 教职工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确需请假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教职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10分钟以内1次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累计10分钟以内2次或10-45分钟1次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5;累计10分钟以内3次或10-45分钟 2次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3;累计10分钟以内4次或10-45分钟3次及以上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八条 教职工一个月内旷工半天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3;1天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2;1天半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4/5;2天及以上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3天及以上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按旷工天数每天扣发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给予辞退或按自动离职处理。
教师旷课1节(含课堂教学、辅导、答疑、监考、实验课及实践性教学等)按旷工1天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超过45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二)未按规定请假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三)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上班者;(四)请假理由是弄虚作假、编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
(五)外出逾期未归者;
(六)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期限者;
(七)其他应按旷工处理的情形者。
第十条 教职工一学期内无故缺席全校性会议1次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3;2次及以上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1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教职工一学期内无故缺席本单位组织的会议1次的,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5;2次的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3;3次及以上的扣发1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教职工参加学校或本单位组织的会议,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或未经批准由他人顶替者,每次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1/10。
第十一条 考勤检查实行学校抽查和各单位自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组织人事处会同学校纪检等部门组成专门考勤检查小组,对全校教职工考勤进行不定期现场抽查,必要时抽调个别教职工代表协助检查。教务处负责对教师课堂教学考勤组织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组织人事处。
各单位实行每个工作日考勤检查登记制度,发现迟到、早退、中途擅离工作岗位或旷工情况的应及时报组织人事处。
全校性会议考勤由组织人事处组织检查;各单位组织的会议考勤由本单位自行组织检查(必要时组织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发现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开等情况的及时报组织人事处。
第十二条 各单位落实一名中层干部为考勤管理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考勤检查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考勤管理登记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如发现瞒报、漏报、迟报的,将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考勤管理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及考勤登记人员的直接责任,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3。
第三章 各类假期及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教职工可分别享受婚假、产假、看护假、哺乳假、探亲假、丧假;因事、因病,可申请事假和病假。
第十五条 教职工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如实填写《揭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凭组织人事处出具《教职工请假通知书》送达所在单位后方可休假。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紧急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电话向所在单位和组织人事处请假,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教职工请假原则应提供有效证明证书材料,请假要实事求是,不能虚报请假理由和请假时间。
(一)病假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原件及相关材料。住院治疗的需同时提供住院证明及相关材料。出差在外地的教职工,因患急病在当地就诊病休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单位和组织人事处,返校后应出具就诊医院的病历、就诊收据和病休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二)婚假应提供结婚证等证明材料,产假应提供结婚证及孕检证明等材料,哺乳假应提供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等材料,并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外出开会或因公出差应提供会议通知或相关证明文件;探亲假应提供探亲对象的身份证明及详细住址或工作单位。
(三)教职工在请病假期间从事盈利性活动的,请事假期间从事批准范围以外盈利性活动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应由本人到组织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凭组织人事处出具《教职工销假通知书》回原单位上班。
第十八条 需要续假的,原则上须在请假期满前2天内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九条 请假的审批权限
(一)事假。请事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报组织人事处备案(无报备案者视为请假无效); 5天(含5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组织人事处审批; 10天(含10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15天(含15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组织人事处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审批;15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组织人事处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和党委书记审批。
因公外出的凭学校领导批示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二)病假。请病假3天(含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报组织人事处备案(无报备案者视为请假无效);7天(含7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组织人事处审批;15天(含15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20天(含20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组织人事处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审批;20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组织人事处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和党委书记审批。
(三)产假、哺乳假、探亲假按不超过规定请假时间执行,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婚假、看护假、丧假按不超过规定请假时间执行,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组织人事处审批。
(四)一学期内多次请事假、病假的,请假时间累加计算,审批程序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五)请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的请假时间连续计算;请假期满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的,上班时间顺延至节假日、双休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学校行政副职领导请假的,须征得院长同意后报党委书记审批;学校党委副职领导请假的,报党委书记审批;党委书记、院长请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正副职、党总支部正副书记因公事、因私事或因病需外出的均应办理请假手续(离开揭阳市外的按学院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办理,并书面告知组织人事处)。
各单位正职(含主持全面工作副职)、党(总)支部书记(含主持工作副书记)请假半天(含半天)以上,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并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书记审批;各单位副职、党(总)支部副书记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的,本单位正职或党总支部书记签署意见,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各单位正职(含主持全面工作副职)、党(总)支部书记(含主持工作副书记)请假外出,要委托本单位其他班子成员(或其他干部)处理日常工作,并保持通讯畅通;副职、党(总)支部副书记请假外出的,由本单位安排其他领导代管其分管工作,并保持通讯畅通。
任何单位不得以领导外出为由延误工作。同一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不能安排同时外出,以免影响工作。
第二十二条 婚假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婚假3天。
(二)男女双方均实行晚婚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增加婚假10天。
第二十三条 产假
(一)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晚育的(女方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二)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女方产假期间,男方享受10天看护假。
第二十四条 哺乳假。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已婚女职工,每天可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第二十五条 丧假。教职工因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公婆或岳父母死亡需要办理丧事的,经批准,可给予丧假3天,往返路程时间除外。
第二十六条 探亲假
(一)凡在学校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两地分居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揭阳市以外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教职工,可申请探亲假。
(二)教职工探亲,原则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确因学校工作需要,寒暑假不能安排探亲的,经学校批准可在寒、暑假以外时间申请探亲假。
(三)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学校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教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给予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给予报销。
(五)经组织批准出国探亲或在港、澳、台探亲的,给予出国(境)探亲假期,往返路费境内段(从揭阳至出境口岸)按规定给予报销,国(境)外路费自理。
第四章 请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请假与工资直接挂钩。
第二十八条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基本工资
1.全年病假二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2.全年病假超过二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如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全年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如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获得国家或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其超过时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标准的70%发给。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教职工请病假期间,每天减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30,减完为止。
(四)因不法行为引起的病伤,不得按病假处理,在休养期间,停发所有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基本工资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
3.当年事假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当年事假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
5.日基本工资的计算方法: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
一个月内事假累计在7-10天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标准的50%发给;事假超过10天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发。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
教职工一个月内请事假5天(含5天)以下的,每天减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22,5天以上10天以内的,每天减发1/15,超过10天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
第三十条 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工资待遇。
教职工按规定请探亲假、婚假(含晚婚增加假期)、丧假的,在规定的假期内,全部工资照发。超过规定期限的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产假、看护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女教职工产假期间,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人当年度本人实际工作量计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并按规定处理。
(二)男教职工请看护假期间,如其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部工资照发。否则按事假处理。
(三)女教职工请哺乳假期间全部工资照发,超过规定时间的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公外出、进修培训期间工资待遇
(一)因公务外出期间全部工资照发。
(二)由学校派出参加进修培训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三)经批准在工作时间以外攻读在职硕、博士研究生的,全部工资照发;经批准在工作时间内攻读在职硕、博士研究生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脱产学习时间超过15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各单位指各系(部、院)、各部门。
第三十四条 各种请假,凡涉及上课的,需征求教学管理部门意见;辅导员请假需征求学生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教职工请假手续,经核实后方能同意(批准)请假,凡把关不严,出现虚假情况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发1个月以上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请假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计划生育政策,并保持通讯畅通。凡因教职工本人原因无法联系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见习期、新职工试用期期间,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见习、试用期顺延。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若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办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全面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前,本文所指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现行校内发放部分计算。
第四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揭职院〔2010〕95号、揭职院〔2012〕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揭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