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考勤及请假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人事管理,严肃考勤纪律,规范教职工请假制度,确保考勤管理的严肃性和准确性,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高效进行,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规定。
组织人事处负责全校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指导和监督,各部门负责所属教职工的日常考勤管理和按权限审核(审批)教职工请假。
本试行规定适用于全校在编教职工。
第一章 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 非教学人员(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管理,每个工作日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各类人员考勤由各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条 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按学校有关规定完成教学、科研、学校公共事务和社会服务工作任务,结合课程安排和系(部、院)实际工作情况由部门内部进行考勤管理。
第三条 考勤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工作责任人,应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签到情况及时审批确认。周结《揭阳职业技术学院考勤抄报表》(见附件1),须由该部门考勤管理员及部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加盖部门公章上报组织人事处,各部门考勤管理员要妥善管理考勤签到原始资料《揭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签到表》(见附件2)备查。
第四条 学校及各部门统一组织安排的会议或集体活动,要求参加的人员要按时参加,实行考勤签到管理,签到情况报组织人事处备案。部门会议或活动以适当方式内部公示考勤结果,并纳入抄报上报管理。教职工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确需请假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每月考勤结果在校园网公示后,教职工对考勤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之日起5日内向组织人事处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者,视为认同考勤结果。组织人事处接到复核申请后3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考勤的决定。
第六条 部门对违反考勤纪律疏忽未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经查实的,除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外,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并停发当月基础性及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七条 迟到、早退的,每次扣减发生当月基础性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应发数总额的10%。
第八条 旷工的,每次扣发旷工发生当月基础性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应发数总额的30%;一年累计旷工5次(含)以上、不足30个工作日的,当年度不能参加绩效考核,不发放当年度绩效考核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含)或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当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的,按旷工1次处理;
(二)未按规定请假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教职工凡无故超假的;
(四)专任教师旷课1节(含课堂教学、辅导、答疑、监考、实验课及实践性教学等)按旷工1次处理;
(五)请假理由为弄虚作假、编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外出逾期未归的;
(七)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期限的;
(八)其他应按旷工处理的。
第十条 教职工无故缺席全校性会议1次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基础性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应发数总额的50%。教职工无故缺席所在部门会议的,每次扣发当月基础性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应发数总额的20%;教职工参加学校或本部门组织的会议无故缺席由他人顶替者,每次扣发本人及顶替者当月基础性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应发数总额的30%。
第十一条 考勤检查实行动态抽查和各部门自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由校领导协调组织并带队对部门进行临时动态考勤抽查,考勤抽查结果均纳入考勤抄报上报统一管理,存在考勤异常情况的及时上网公示。
第十二条 全校性会议考勤由组织人事处组织检查;各部门组织的会议考勤由本部门自行组织检查(必要时组织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发现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开等情况的应及时报组织人事处。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学校考勤制度,考勤管理登记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违反考勤管理制度、考勤中弄虚作假的,或遗失考勤签到原始资料的责任人,一经查实给予严肃处理。考勤结果与年度考核、评奖评优、晋升晋职、政务处分、工资收入挂钩。
第二章 请假手续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教职工可享受婚假、产假、陪护假、哺乳假、节育假、探亲假、丧假;因事、因病,可申请事假和病假。
第十五条 教职工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如实填写《揭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休)假审批表》(附件3)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存档备案(无报备案者视为请假无效)。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紧急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电话向所在部门和组织人事处请假,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教职工请假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请假要实事求是,不能虚报请假理由和请假时间。
(一)病假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原件及相关材料。住院治疗的需同时提供住院证明及相关材料。出差在外地的教职工,因患急病在当地就诊病休的,应及时告知所在部门和组织人事处,返校后应出具就诊医院的病历、就诊收据和病休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二)婚假应提供结婚证等证明材料,产假应提供结婚证、孕检证明及生育登记表等材料,哺乳假应提供生育登记表、小孩出生证等材料。探亲假应提供探亲对象的身份证明及详细住址或工作单位。
(三)教职工在请病假期间从事盈利性活动的,请事假期间从事批准范围以外盈利性活动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履行销假手续,由本人填写《揭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销假单》(附件4),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组织人事处销假。
第十九条 请假的审批权限。
(一)党委书记、院长、学校班子领导成员因事因病请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学校部门负责人,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因事因病请假的,填写《揭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休)假审批表》,须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党委书记审批;部门副职因事因病请假的,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的,填写《揭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休)假审批表》,3天以内(含),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因公外出的,领导干部按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教职工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
(四)教职工休婚假、产假、陪护假、哺乳假、节育假、探亲假、丧假的按不超过规定请假时间执行,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组织人事处审批。
(五)一学期内多次请事假、病假的,请假时间累加计算,审批程序参照上述程序办理;未满请(休)天数提前上班的,按实际请(休)假天数计算;请假期满需要续假的,须在请假期满前2天内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的请假时间连续计算;请假期满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的,上班时间顺延至节假日、双休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休假种类。
(一) 婚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婚假3天。
(二) 产假
基础产假(顺产)98天;不论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妇,均可享受80日的奖励假;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三)节育假
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休假;怀孕满4个月至7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休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休假。实施放环术的,享受2天休假;实施取环术的,享受1天休假;男方实施结扎术的,享受7天休假;女方实施结扎术(单纯输卵管结扎)的,享受21天休假,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休假。
(四)陪护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女方产假期间,男方享受15天的陪护假。
(五)哺乳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扶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报组织人事处批准。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可给予一小时的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一小时。女教职工工作时间内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六)丧假
教职工因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公婆或岳父母死亡需要办理丧事的,经批准,本市内的可休假5天;到外地的,省内7天,省外10天。丧假包括路程假在内,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假期的天数。
(七) 探亲假
1.凡在学校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揭阳市以外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教职工,可申请探亲假。
2.教职工探亲,原则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确因学校工作需要,寒暑假不能安排探亲的,经学校批准可在寒、暑假以外时间申请探亲假。
3.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学校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教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给予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给予报销。
5.经组织批准出国探亲或在港、澳、台探亲的,给予出国(境)探亲假期,往返路费境内段(从揭阳至出境口岸)按规定给予报销,国(境)外路费自理。
第三章 请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全年病假二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全年病假超过二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如下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三)全年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如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超过期限月份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获得国家或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五)教职工请假期间,每天减发当月基础性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应发数总额的3%。
(六)因不法行为引起的病伤,不得按病假处理,在请假期间,停发所有工资福利待遇。
当年度病假、事假合并累计超过90天(含)的不得参加当年度绩效考核,不发放绩效考核奖金,其中:由市级以上医院诊断患重大疾病、经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确认无法坚持工作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单位同职务退休人员慰问金标准发放慰问金。
第二十二条 婚假、产假、陪护假、哺乳假、节育假、丧假、工伤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女教职工产假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部工资照发。
(二)男教职工请看护假期间,如其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部工资照发。
(三)哺乳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四)女教职工请节育假期间全部工资照发,超过规定时间的按事假处理。
(五)婚假、丧假全部工资照发,超过规定时间的按事假处理。
(六)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须在24小时内报告组织人事处,及时向社保部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工伤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必须休息治疗的,经批准按规定可享受工伤假。
工伤治疗期间,全部工资照发。
第二十三条 因公外出、进修培训期间工资待遇
(一)因公务外出的全部工资照发。
(二)由学校派出参加进修培训的,进修培训期间全部工资照发。
(三)由个人申请,经批准在工作时间内访学进修、攻读在职博(硕)士研究生的,进修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当年度绩效考核奖金按70%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系(部、院)及行政教辅部门要严格教职工请假手续,不得出现瞒报、漏报等虚假情况。
第二十五条 任何部门不得以领导外出为由延误工作。同一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能安排同时外出,以免影响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请假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计划生育政策,并保持通讯畅通。凡因教职工本人原因无法联系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有变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学校以前的规定、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由个人请(休)假须扣相应绩效工资的,当月应发数不足抵扣的,后续月份继续抵扣,直至扣完应扣数为止。
第二十九条 本试行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揭阳职业技术学院考勤抄报表
2.揭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签到表
3.揭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休)假审批表
4.揭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销假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