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我校教职工因探望直系亲属、处理个人事务、访友、旅游、就医等私人事务而自费出国(境)的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和离(退)休干部。处级以上干部按照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管理。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本人申请。需填写《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出国(境)承诺书》(承诺书分为中共党员和非中共党员两种模式)及《关于同意 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探望直系亲属的,须提供亲属邀请函及在外有效证件复印件(附翻译件)、申请人与亲属的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处理个人事务的必须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严禁以出国(境)探亲、处理个人事务为由,变相审批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旅游。
(二)所在部门如实出具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名及加盖公章;
(三)组织人事处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及加盖公章;
(四)部门分管(联系)领导审批;
(五)主要领导审批,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党委书记审批、普通教职工由院长审批;
(六)组织人事处备案登记。
(七)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及学校出具的《关于同意 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等相关审批材料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出国(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国(境)的;
(三)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纪检监察部门、公安、保密部门正在调查的有关案件的调查对象,
(五)已确定要离职的人员或正在办理离职手续的;
(六)其他不宜出国(境)情况的。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期限管理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且一年内不超过2次。
(一)出国(境)探亲、治病的,一般每次不超过 30 天;
(二)出国(境)旅游,一般每次不超过20天;出境(港澳台)一般每次不超过 10 天。
第七条 确有特殊情况,需非节假日因私出国(境)的,在不影响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一年内仅限1次,且出国(境)期限不得超过 20 天。
第八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需在审批期限内往返,出国(境)前需提前1天向组织人事处报备,回来后2天内向组织人事处报告并上交往返时间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的纪律要求
第九条 全体教职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由组织人事处集中管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由市台办集中管理。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持有出国(境)证件的教职工,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学校审批备案的目的地和出入境时间。
第十一条 教职工凡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伪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或不按规定上交出国(境)证件的,要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要接受行前教育,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党员领导干部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学校报告。教职工出国(境)回来后,特别是党员教职工,所在党组织需对其出国(境)期间的活动(含宗教活动)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国(境)外长期居留证、永久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 副科级及以上级别干部、财务人员、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回来后,应在 10 天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组织人事处集中管理,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时,按本办法相关程序重新办理审批后领取证件。
第五章 因私出国(境)期间的薪酬福利
第十五条 学校批准备案的出国(境)期限内的,教职工薪酬福利按学校相关请假制度发放。
第十六条 教职工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出国(境)或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旷工日期自私自出国(境)或逾期之日起计算。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旷工的教职工进行处理。
附件1:《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
附件2:《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承诺书》(给党员)
附件3:《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承诺书》(给非党员)
附件4:《关于同意 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